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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(试行)
1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、科学用水,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和更新改造能力,巩固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,更好地为社会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***院《水利工程水费核订、计收和管理办法》,结合本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2、第一条 根据***院发布的《水利工程水费核订、计收和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,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。第三条 凡由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面水或地下水,均实行有偿供水、计量收费,用水单位应按规定水价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。
3、根据***院的批复,即国函〔2003〕57号文件,自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开始执行之日,原有的***院文件《水利工程水费核订、计收和管理办法》(国发〔1985〕94号)将被废止,以确保新的定价政策的统一和规范。